关于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 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在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治观念依法办事能力等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不同特点和变化,相对来讲纠纷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季节性、多样性、复杂性、集中性等等。

一、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

(一)单纯内部矛盾纠纷

1、涉及农村建筑、改选,如建房、圈舍改建、挤占街道等邻里日常生活矛盾纠纷。集中在占地多少、挡光、阻碍水流,侵犯地权、物权、使用权争夺等问题上。

2、农村家族内部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的亲缘关系间的矛盾纠纷。如争夺遗产,分配房屋、生产资料不均,赡养争议等。

3、农村的债权债务纠纷。如三角债,合伙经营收益分配不均,债务分摊标准不一,讨债与偿债互不让步等。

4、土地、林业等资源经营、分配调整不公平、不公开,承包经营使用权争议矛盾。如对分配土地位置、地力不满,对竞标存不同意见,对土地承包租赁、荒山开发权、林地权属等争夺引发纠纷。

5、物质利益需求之外,因为个人的目的和动机,与他人或组织进行对立的斗争。如个人成见反对他人、名誉地位争夺、恩怨纠缠等,一般通过申诉、控告方式表达不满,有的寻求公正、公平处理,要求组织或个人改正错误,有的则动机不纯,无中生有,设计陷害,也有的纯属无理要求。

6、其他类型引发的矛盾。如夫妻矛盾、遗失物品、禽畜等猜疑争执,交往中情绪化的口舌之争、人身攻击,难以辨明是非曲直,却纠缠不清。

(二)农民与政府、干部矛盾纠纷

1、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一是干部因为正常工作,因方式、方法不当或坚持原则无意间引起群众不满;二是群众对干部的作风、品质、不良行为不满,或反对或抨击,甚至针锋相对引发尖锐矛盾。

2、政策性的措施没有执行或未得到较好执行、政策连续性不强造成脱节,从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技术、定单销售、价格保证和配套工作落实不到位,国家的粮种补贴不到位,政府行为承诺的工作没有兑现,大型农业产业项目推广占用农田与农民自主选择生产、按传统生产习惯之间的矛盾。

3、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济需求与政府可提供产品、服务承受能力的矛盾。如贫困群众的住房问题,普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民医疗卫生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等,因为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政府无力全部解决使群众满意。对象复杂,问题棘手,资金不足,标准难统一,救助难平衡。不能不管,又无力全管,群众意见大,政府有苦难言。

4、特殊群体的信访日益增加。如企业转制后的下岗、离退休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问题,事业单位定岗分流、竞聘上岗引发的群体上访等不稳定问题,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安置问题,残疾群众生活、就业及贫困农民子女入学等问题,已经不是个别现象,难以短期解决,群众的期待与政府的解决时效有差距。

(三)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矛盾纠纷。如管理体制、债权债务关系问题,利润分配;村镇规划建设与企业扩地经营,企业外招用工与政府主张使用当地劳力等矛盾;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土地出让等优惠不落实;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工作不到位等等,这些也形成矛盾。

(四)政府、组织与个体矛盾纠纷。项目建设、公用事业建设、产业化生产经营引发的政府、企业、大户与群众的矛盾纠纷。如企业生产的环境污染问题,某些虚假农业产业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城镇管理与群众需求,城镇建设拆迁、招商办企征占农民土地问题等,围绕赔偿金额、置换条件等引发矛盾纠纷。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城镇管理中的执法行为与群众产生的矛盾不在少数。

二、矛盾纠纷化解常用方法

(一)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

有的矛盾纠纷争议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为了争面子、赌气,对于此类纠纷,调解人员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调解法。调解人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意见接近时,再把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和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二)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调解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通过法情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

(三)借用外力调解法

调解人员还可以通过调查摸底,请出当事人佩服、对其有影响力的人来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一是邻里调解。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邻关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邻相助,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因此,遇到矛盾纠纷时,可有选择性地请邻里人员帮助进行调解,规劝双方当事人以团结为重,做出谅解与让步。因为是邻居,平时又都很了解,这种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调解。友情调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调解人员可根据情况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好友予以劝导、疏通及说服教育,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三是联合调解。民间纠纷的情况复杂、牵扯人多、涉及面广,仅靠一个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分头做工作,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

(四)褒扬激励调解法

民间纠纷调处方法很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更不能五马长枪,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在实际调处中,对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及时表扬鼓励,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表扬鼓励,寻找共同语言,缩短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激活他们的自信心和正面的兴奋情绪,堵住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五)排忧解难调解法

有些矛盾纠纷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对于这类纠纷,调解人员要通过深入细致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其解决困难。困难解决了,矛盾纠纷也就化解了。

(六)迂回迁让调解法

在矛盾纠纷调解中,调解人员要针对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因事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化解。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调解员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说绝话、讲狠话,而是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里的积怨发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达到调解效果。

(七)真情打动调解法

矛盾双方往往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争执,事情本来并不大,为争一口气,互不相让,僵持不下。还有些矛盾双方当事人都想得到解决,但却难以启齿。对这类型纠纷,调解人员要以情感人,主动和解、对话调解、互谅调解。实践证明,这是调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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