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权力,远离职务风险

2023年12月9日,是第20个国际反腐败日,腐败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腐败治理是一个全球性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在不想腐上巩固提升,更加注重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涵养求真务实、团结奋斗的时代新风。”因此,刀刃向内打好反腐败攻坚持久战是党和国家的坚定决心。打好反腐败攻坚持久战的重要一环就是惩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何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如何远离职务犯罪风险,是我们每一个行使公权力人所必须学习的内容。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知识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确立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明确了监察法的立法方针、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等。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具体管辖范围,即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101个罪名。同时,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进行了调整,立法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管辖规定,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各项要求。《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我国刑法中包含了101个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罪名,根据我国《监察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公职人员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其中,涉及公职人员犯罪主体范围最广、认定难度最大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例如: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罪名(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为例)

(一)受贿罪犯罪构成及其相关案例

1.1受贿罪定义:a.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受贿),b.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间接受贿,也称斡旋受贿)。

1.2受贿罪主体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与贪污罪的主体相比,本罪主体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

1.3《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4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受贿“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较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严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达到上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4.受贿罪案例链接

2005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映明在担任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仙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仙桃市水利(务)局局长、仙桃市民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鄢某(已判刑),先后非法收受仙桃市美星保健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23.354万元及价值6.7131万元手表一块,为上述人员和公司在房产开发、工程承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赵映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23.354万元及价值6.7131万元的手表一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劳力士”牌手表一块及退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五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玩忽职守罪犯罪构成及其相关案例

2.1玩忽职守罪定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均规定于刑法第397条,二者区别主要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为过失,滥用职权罪为故意。)

2.2玩忽职守罪主体及客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实践中,许多玩忽职守犯罪表现为一种监督过失,即行为人应当履行监督义务进行有效监督,但未有效监督,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玩忽职守罪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该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如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马虎草率、粗心大意,违反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

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需要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单纯的玩忽职守行为,如果没有造成该危害结果,可以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不能以玩忽职守犯罪论处。(玩忽职守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3玩忽职守罪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4玩忽职守罪案例链接

2015年,被告人刘林担任鄂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葛店开发区办税大厅负责人,其工作职责为制订厅点工作计划,安排、督导、检查大厅日常工作;组织大厅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向服务科请示汇报、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本岗职责内的法定文书的审签以及本岗职责内税费服务事项的审核工作、以及对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的税票每月应随机抽查等。其未能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鄂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葛店大厅窗口税收征管员李某(另案处理)利用负责受理、审核税款申报材料及开具完税证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开具了35份减免税款的完税证明,其中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实际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不征、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侦查机关对李某等人立案侦查时仍有160余万元税款未追缴,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刘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未认真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

一是害国害民,作为公职人员,手中行驶的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资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了社会的稳定,腐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害党害己,作为党员干部,职务犯罪败坏了党的形象,有损党的声誉,葬送了个人前程和人身自由,累及家人,遭人唾弃。

五、正确行使权力,远离职务风险

1.健全完善职务犯罪法律法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法规是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基础。完善《监察法》管辖范畴与《刑法》罪名条款的衔接,加强职务犯罪司法解释细则规定,对可能出现职务犯罪的环节,建立完善制度规定,将违法犯罪的苗头遏制,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行政行为。

2.完善人事选拔制度。

公职人员选拔制度的改革,也是防止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选拔制度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优秀的人才进入公职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同时,健全惩戒机制,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应根据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和责任,设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公开透明地执行,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3.加强廉政警示教育

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宣传廉洁从政理念,培育公职人员职业道德,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增强抵御腐败诱惑的能力。

总的来说,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需要一个综合的、多层次的策略。需要通过法规制度、惩戒机制、培养廉洁文化、完善人事选拔制度等多方面的手段,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防范体系,真正做到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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