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党纪学习教育 强化统计监督职能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计造假”首次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

深入学纪。《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明确知纪。统计收集、整理、分析社会经济活动的数据,为国家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仅影响着政府能否科学决策,也直接关系着企业单位、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违法干预统计工作,追求“数字”成绩。党中央此次修改《条例》,专门就统计造假应当受到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极大强化了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纪律约束,为防惩统计造假问题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知责明纪。统计造假严重违反统计法,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自觉守纪。抵制统计造假不仅是每一个“统计”人的使命,更是所有人对党和国家发展负责任的基本体现。遵守党的纪律,深刻认识统计造假极端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防治统计造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更好地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

(武汉市硚口区统计局  杨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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