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长江船主踩入“特价油”陷阱

明知自己无法获取足量“低价计划油”,钱某仍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低价油为诱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吸引长江沿线船主向其预付加油款,约定日后加油“价涨不涨,价跌跟跌”,诱骗130名船主预支付加油款728.8万元。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比挂牌价低700元的“特价油”

2021年,经人介绍,船老板祁先生认识了从事船舶加油中介生意的钱某,并通过他在中石化长江燃料(以下简称中长燃)总公司新五里船舶加油站加了五吨船舶零号柴油,每吨比挂牌价便宜几十元,具体操作方式是先付款给钱某,再直接把船开到加油站,报船号即可加油。

2022年11月19日,祁先生突然收到钱某发来的微信广告,声称“零号柴油每吨8600元,限量供应”。“当时的零号柴油官方挂牌价为每吨9300元,计划油一般每吨便宜100-200元左右。”据祁先生回忆,这么低的价格他当时确有疑虑,但是看到钱某发来的其他人订油转账的截图,加上价格确实优惠,抱着侥幸心理,他向钱某实名账户转账8.6万元订购了10吨“计划油”。

22日凌晨,祁先生的船按要求到达中长燃白浒山水上加油站,却被告知他的船没有加油计划。祁先生赶紧电话联系钱某,钱某声称“油都定好了”,等他再去沟通。等到上午十点,加油站告知可以加油了,但只能加五吨。对此,钱某的解释是,“定计划油的客人太多”,加油站储备不够,祁先生没有生疑。

加油成功后,祁先生把“低价计划油”的渠道信息发到日常联络的微信群里。其他六位船老板都很心动,主动联系钱某表示要订油。他们将六条船定购23吨零号柴油的费用19.78万元打给祁先生,祁先生自己又加订了10吨,共计转账28.38万元。

转款之后,钱某承诺随时加油。但是当船主们到加油站后,却被告知没有加油计划,大家纷纷联系钱某退款,钱某退了其中一艘船3吨2.58万元加油费后,便各种理由推脱。祁先生等人意识到被骗,上岸报警。

据水上加油站相关负责人表示,日常加油包括计划加油和现金加油两种方式,其中计划加油由客户先将购油款打到中长燃公司对公账户,公司将计划下达至加油站执行。但是这种“计划油”只针对用油量比较大的航运公司或航运管理机关,公对公开展业务,不针对个人服务。“钱某加的油不是计划油,他是个人加油,钱直接付给加油站。”

原价买油低价加,所图为何?

2023年2月9日,民警在江苏无锡市某公寓将犯罪嫌疑人钱某抓获。

经查,钱某2018年至2021年通过妹妹介绍,到妹夫担任股东的燃油销售公司上班,担任船用燃油销售员。但是业务开展不顺利,每个月只能拿不到3000元的底薪。2021年7月,钱某主动辞职,告诉妹妹妹夫在物流公司工作,实际却当起了“个人油代”。

据钱某供述,个人油代独立从事船舶燃油销售代理,其油料来源系从“上级油代”处购买的低价计划油。但证据显示,一般的燃油销售公司销售的中长燃计划油与加油站挂牌价差距在100元左右,货源比较充足;钱某的上家从事船舶货代工作,有些船舶不能结账时使用船用燃油抵账,其卖给钱某的价格至多比加油站价格便宜200多元,而且数量有限;当钱某买不到低价油时,为了满足船主的加油需求,他甚至自掏腰包贴钱加油。

无论何种来源,钱某获得船舶燃油的成本都远高于其对外的报价。就这样高价买,低价卖,钱某迅速打响了“知名度”,2022年4月开始,吸引到一众长江沿线船主向其预付加油款。待需要加油的时候,钱某一般会以“特价油紧张”“加油站库存不够”等理由拖延,尽量拉长加油的时间周期。

2022年8月,钱某赌博输了很多钱,炒股和购买基金亏了近100万元,资金愈发紧张。为了保证资金链不断裂,他只好以更低的价格及优惠条件吸引船主订“计划油”。据钱某供述,“收了订油款后,再从上级油代处订油给船主加油,如果订不到,要么按照挂牌价把油款直接打给船主自己加,要么按照挂牌价转给加油站,船主直接去加油。挂牌价、找上级油代订的计划油价格与前期收取订油款之间的差额我自己掏,所以造成亏损。”

长期高买低卖加之日常挥霍,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直至案发。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精准锁定合同诈骗金额

祁先生等人报警后,其他轮船主察觉受骗,陆续就近上岸报警。由于长江沿线各办案机关对于案件定性及处理存在认识分歧,为了精准打击犯罪、保护长江流域轮船主合法权益,长江航运公安局协调指定全案由武汉分局办理,该局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邀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袁一鸣承办该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办案人员,认为钱某的诈骗行为是在经济往来定约、履约过程中实施,首先应考虑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方向。“根据钱某供述及其上级油代证言,犯罪嫌疑人钱某长期以低于挂牌价400至800元价格向客户销售燃油且明知无法以此价格加到燃油并盈利,将后期收取的客户油款用于原价给前期客户加油或者退款,造成亏损,并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炒股以及高消费,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在检察官的引导下,侦查机关围绕钱某承诺油价实现可能性、资金流向及未能加油的原因等方面展开进一步调查。2023年3月1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

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人数众多且遍布江苏、湖南、安徽、浙江等地20多个城市,取证难度非常大。虽然批捕环节公安机关已向大量被害人收集核实了证据材料,但部分轮船主以船为家无法离开船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为进一步深挖案件事实,查证被害轮船主确切人数及涉案金额,4月19日至24日,江汉区院与长航武汉分局有关领导率队,前往江苏省镇江市、南通市、苏州市以及泰州、张家港等地查找报案人员收集证据材料,通过询问事实,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印证其受钱某“低价油”宣传诱骗,支付油款后无法加油的事实,进一步明确取证标准。

此外,对于钱某供述所称部分报案人存在实际加油或退款的情况,办案人员前往加油站点调取加油记录及转款记录,前往银行调取了钱某银行流水及退款记录等印证材料,为后续起诉精准锁定犯罪数额奠定了基础。

加油款被挥霍一空  被告人获刑十二年

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钱某累计诱骗祁先生等130名船主预支付加油款共计728.8425万元,期间钱某向上述被害人退还共计人民币69.6975万元,加油共计人民币58.472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600.762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高消费及证券交易等。

“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9月15日,江汉区检察院依法将钱某起诉至法院。同年12月20日,法院一审判处钱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7625万元,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钱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于二审开庭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案是跨区域案件,每一个轮船主都是经营者、每一位被害人都是市场主体,案件的办理成效直接关系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及长江流域营商环境。”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艳萍指出,该院将以办理此案为契机,通过全流域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长江干线跨区域刑事司法合力和履职水平,保障长江干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答   笛、付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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