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涉农”执法争议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也被群众称作为“农管”,实际上涉及农业农村管理的许多执法事项,并不是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来干的,不能简单归结为“农管”。“农管”的称呼,反映了社会存在的一种担忧,即过去“城管”不当执法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会在农业农村执法活动中再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成立的初衷,是打击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侵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而群众担心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农管”的管理权限过于严格,会对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扰。例如之前网上热议的“禁止在房前屋后种菜”、“农民宰杀自家生猪被罚”都对农业执法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将与之前部分“城管”暴力执法联系起来,对“农管”怀有抵触心理,而我认为这种情绪急需要回应和关注。

一、提升农业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农业执法涉及涉及范围很广,如种子、农药、动物检疫、生态保护等,专业性要求较高,这对执法者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不应该机械的执行条文,需要同时关注在具体案件中,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危害性或者危害性的大小。当执法人员发现僵化地执行条文将明显与公众朴素的道德期待相悖时,就需要积极运用裁量权,援引诸如过罚相当原则来更为柔性地处理这些案件。

二、做好政策的宣传,积极回应群众的负面情绪。现在网络发达,由于群众对政策的不了解,被别有用心者断章取义,造成负面舆情,就政府需要做好引导,迅速做出回应,打消群众顾虑。

三、加强执法监督。涉农执法大量在农村进行,相较于城市居民可以广泛利用互联网等手段监督不当执法行为,这些地区的执法可能更容易产生监督不足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更大气力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防止滥用权力甚至逐利性执法。

四、要把握好节奏,做好过渡安排。比如出台的某些条例规定与农民以前生产生活习惯明显相悖,这就需要做好政策的解读,而不是一味的处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和其他涉农领域的执法,有助于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现代化。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引导人口规模巨大的农民改变一些曾经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某种紧张。这要求,相关执法活动一方面必须妥善把握权力边界,聚焦于一些具有法律明确授权、现实必要性的管理领域,不无谓折腾基层和农民,为农民提供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也需要更好地将处罚和教育、执法与服务结合起来。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可以更加充分地向农民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执法是为了保护什么,引导农民更好树立法治观念、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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