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纪”于心学《条例》,筑牢统计“压舱石”

党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对进行统计造假以及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第一百三十九条内容进行专题学习研讨,进一步筑牢统计工作“压舱石”,让“统计造假”无处遁形。

通过深入挖掘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统计造假”违纪行为有哪些表现?进行统计造假的行为表现和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哪些人可能成为“统计造假”的违纪主体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和案例学习,将《条例》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用立体事例解读文字内涵。

统计造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严重违反统计法,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这对于防治统计造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端正党风政风、促进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为统计工作者,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有效遏制统计造假现象,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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