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及发票处理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及发票应对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要紧。在交通运输领域,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及发票应对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难题。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实际操作等多个角度,对这一疑惑实行深入探讨。
二、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的税收政策
1. 税收政策规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依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税收政策解析
“交通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税率为9%。这意味着,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需要依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三、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的发票解决
1. 发票开具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应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税率、税额等。
2. 发票认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实发票认证。认证通过后,购买方可凭认证通过的发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的其他疑问
1. 退票费、手续费的解决
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退票费、手续费依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逾期票证的有效性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仍具有有效性。购买方可以凭逾期票证,请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案例分析
案例1:某航空公司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依据“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如:机票)、计量单位(张)、数量、金额、税率(9%)、税额等。
案例2:某火车票售票点为客户办理退票,收取退票费、手续费。按照税收政策,退票费、手续费遵循“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涵: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如:退票费)、计量单位(笔)、数量、金额、税率(9%)、税额等。
六、结论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及发票解决,是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信税收政策的行。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监管,确信税收秩序的稳定。
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及发票应对既关系到税收政策的实,也作用到交通运输业的健发展。只有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才能保障税收政策的顺利实,促进交通运输业的繁荣发展。